碳信息披露行為機理與評價機制研究

更新時間:2023-05-16 09:33:17

碳信息披露行為機理與評價機制研究

摘要:“十四五”以來,隨著“雙碳”目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維護碳市場穩定,確保碳交易正規化、透明化,防范碳數據造假已然成為當前的熱點話題。然而,我國目前仍存在碳信息法律制度不健全、企業碳信息披露度不高、部門監管不力等諸多問題。因此,本文立足于重污染行業的碳信息披露行為,以博弈論為基礎,通過研究該行業與政府、投資者之間的雙向影響,分析重污染企業的行為機理。同時,為重污染行業碳信息披露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機制,評判企業碳信息披露質量,以期有助于加快實現綠色低碳發展的社會目標。

關鍵詞:重污染行業;碳信息披露;博弈論;披露行為機理;評價機制

1引言

隨著綠色發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環境保護的意識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重視,重污染行業高污染、高排放的工業化發展模式造成了普遍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問題,重點排污單位每年產生的大量污染物,給人類的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不利。企業作為社會的特定主體,除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目的外,也須肩負起相應的社會責任,主動進行碳信息披露,公開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并加大相應的環保創新研發投入,順應綠色可持續發展的趨勢。碳信息披露的出現主要是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其主要目的是將企業的碳排放情況在社會與政府的管制與監督下充分公布。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首先應從企業內部入手,遵循科學性和合理性的原則,結合外部因素,構建更加高效全面的碳信息披露評價機制。目前,盡管我國有較為豐富的碳會計信息披露理論,但仍不夠規范且尚未形成完整的評價體系,多數學者在進行研究時,都是基于現有碳信息披露機制的不足進行闡述,或是將國外值得借鑒的優秀經驗和理論基礎結合我國國情來提出個人建議,而較少文獻構建相對健全的碳信息披露評價機制。因此,本文旨在以重污染行業為代表,以博弈論為基礎,對企業與政府、投資者之間的雙向影響進行定性定量的研究,對其碳信息披露行為機理進行具體分析,從而建立相應的評價機制,規范碳信息披露行為。

2文獻綜述

20世紀90年代初,國內開始重視環境會計信息,各界學者專家也將研究核心轉移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上。近年來,我國的理論體系逐漸得到一定的完善與充實。許勇杰(2018)認為我國環境會計信息缺少定量、預測性相關信息,僅針對歷史事件進行描述,導致企業信息在時間上失去可比性,也不利于企業間比較。高婷、王懷明(2018)認為企業環境信息的披露質量與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質量呈正相關。遲婷、劉維忠(2020)通過研究造紙行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問題,認為此類企業在踐行環境保護要求、污染減排等方面僅用文字簡單說明,未列示具體數值,環境會計信息缺乏統一標準的披露方式及核算體系,信息有效性低。成瓊文、劉鳳(2022)研究環境信息披露與企業價值的關系,得出重污染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與企業價值呈“U”型關系,創新產出在環境信息披露與企業價值中起中介作用,即環境信息披露可通過創新產出影響企業價值。但是,由于我國碳排放市場建設起步較晚,碳會計信息披露相關制度與法規不夠完善,企業尚未構建完整的評價體系??傮w而言,國內學者傾向于使用指數研究法、內容分析法等方法來評價環境會計信息質量的高低,構建相應的評價體系,近年來AHP層次評價和模糊綜合評價法也成為熱點研究方法。范霏霏(2019)利用AHP法,將化工行業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歸納整理為14項內容,根據相關專家意見估算出各項內容的重要程度,并在此基礎上測算各指標權重,再運用內容分析法對案例公司2010—2017年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質量評分,將重要程度的量化表現與權重相乘,計算總分,評估信息披露質量。任亞芳(2019)運用層次分析法研究環境會計信息披露質量,構建評價框架。楊雨晴(2022)參考CDP項目披露框架,從會計信息質量特征角度構建碳信息披露評價系統。相較之下,國外學者在環境會計方面的研究普遍領先于國內。JaggiB,AlliniiA(2018)借助指數構建法對所選企業的碳信息披露質量進行了評估,發現環境績效與碳信息披露呈正向關系。L.S.Nguyen、M.D.Tran(2019)通過對2013—2017年越南上市公司進行研究,將這些公司分為披露和未披露環境會計信息兩類,研究發現這些公司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與其財務績效之間存在緊密關系。NajidAhmad,Hong-ZhouLi,Xian-LiangTian(2019)運用內容分析法,分析了環境信息披露對中國工業企業盈利能力的影響。

3研究方法及分析

3.1研究方法

重污染行業碳信息披露主要涉及三個主體:重污染企業、投資者和政府。重污染企業作為碳信息披露的主要對象,其營利的目的將導致企業重點考慮自身利益最大化。當碳信息披露與其自身利益產生沖突,企業極有可能拒絕披露、選擇披露,甚至虛假披露。投資者為了做出可靠的投資決策,需要全面了解相關企業碳信息披露等的真實情況,對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審視,針對披露真實情況選擇舉報或不舉報。政府作為監督者,代表的是公眾的利益,因此政府必須通盤考慮整個經濟市場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對于上市公司不真實的、不全面的,甚至根本不披露信息的行為,政府需要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必要時可采取處罰措施。由于三者追求的利益目標不盡相同,投資者與企業之間、政府與企業之間互相存在著博弈關系,本文將用博弈論方法進行分析。

3.2博弈論分析

3.2.1重污染企業與政府

重污染企業存在兩種策略組合:進行碳信息披露,產生額外披露成本C(C>0),增加其自身的社會聲譽價值R,增加對社會的效用S。不進行碳信息披露,被政府查實,將額外支付F(F>0)的罰款。政府的策略同樣分為兩種:政府實施強制監管,其監管成本增加G(G>0且F>G)。反之,政府沒有進行強制有效的監管,會受到上級部門的懲罰P(設P為常數)。(1)當重污染企業進行碳信息披露的概率為n(0≤n≤1),政府的期望收益為:(3)結果分析本文通過n的均衡解可知,重污染企業的碳信息披露概率主要與政府對重污染企業的處罰F和政府檢查信息披露的成本G有關。罰金越高,重污染企業的碳信息披露程度越高。當政府進行披露的成本提高,政府對重污染企業強制監管的積極性會降低,進而降低企業信息披露的概率。為了確保企業進行真實的信息披露,可以采取降低政府監管成本、加大懲罰力度等方式,減少虛假信息的披露。本文通過m的均衡解可知,影響政府監管的因素有三個:重污染企業進行環境信息披露的成本C、重污染企業不披露強制的環境信息所繳納的罰款F以及重污染企業披露真實環境信息所獲得的聲譽價值R。增加重污染企業不披露所繳納的罰款F,將使政府強制的概率降低,增加一些重污染企業逃避披露的可能性。重污染企業碳信息披露所需要的成本C越高,其披露的積極性越低,此時政府采取強制政策的概率升高,有利于對重污染行業進行有效監管。重污染企業因為披露碳信息使其聲譽R增加,將提高其日后繼續披露的可能性,此時政府對上市公司強制的概率降低。

3.2.2重污染企業與投資者

投資者存在兩種策略組合:進行投資,不進行投資。假設E0為重污染行業的一般收益,E1為披露碳信息獲得投資者投資產生的收益,E為投資者根據真實碳信息獲得的收益,Y為企業進行虛假信息披露被投資者舉報的罰款,C為投資者核實重污染企業信息披露真實性的成本,C1為重污染企業進行碳信息披露的成本,G為虛假披露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通過k的均衡解可知,重污染企業進行碳信息真實披露的概率主要有兩個影響因素,分別為虛假披露下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G和真實披露投資者的投資收益E。虛假披露所造成的損失越高,給投資者和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越大,因此企業進行真實碳信息披露的概率越高。企業應當通過提高企業碳信息的披露真實性降低投資者的損失,作為投資者應當通過舉報企業虛假信息,從而提高企業的信息披露的真實性。通過p的均衡解可知,重污染企業進行碳信息真實披露的概率主要受重污染企業碳信息披露的成本C1和虛假信息披露被投資者舉報的罰款Y影響。當罰金的金額越大,說明企業的碳信息披露程度不高,則投資者的投資率會下降,當企業進行碳信息披露的成本變高,說明企業進行的披露越深入,投資者的投資率上升。由此說明,提高企業的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可以通過增加罰金的措施入手。同時,作為投資者應通過舉報企業虛假信息,提高企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

4評價機制構建

4.1評價機制構建遵循的基本原則

碳會計信息的披露框架在構建時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內部披露與外部披露相結合、針對性和全面性相結合原則、可比性原則、可行性原則等,以便企業更好地從我國現實情況出發,履行社會責任,增加社會認可度,構建能夠凸顯關鍵且全方位的評價體系。

4.2重污染企業碳信息披露評價機制指標設定及評價體系說明

4.2.1一級指標的構建

重污染企業碳信息披露評價指標機制在遵循內外部披露、針對性全面性、可比性、可行性原則的基礎上,借鑒相關機構成熟的評價機制,充分結合我國現有國情,選擇披露載體、環保戰略、低碳管理、外部激勵、低碳投資、碳核算交易這6個維度為一級指標,然后根據各項一級指標內容設定二級指標。

4.2.2二級指標的構建

二級指標的構建將以一級指標為指導,針對重污染行業內各類報告(如年度報告、環境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污染排放達標度、減排措施及績效、低碳技術的運用與投資等方面進行進一步的深層披露,如果樣本在相應年度披露了碳信息則賦值1,否則為0。披露指數采用層次分析法對指標進行分解并評分。

4.3評價指標體系說明

本文設計的重污染行業碳信息披露評價機制綜合考慮了重污染企業碳信息披露的數量及質量各方面。共設6個一級評價指標和20個二級評價指標,二級指標報告披露的分值值域為[0,1]。因此,該評價指標體系總分為20分。為了更直觀地體現重污染企業碳信息披露水平的高低,將各年度的碳信息披露分數進行歸一化處理,具體轉化公式如下:100%XiKiK=||×。其中,K為總分即20分,Xi為重污染企業碳信息披露分數進行歸一化處理之前的總得分,Ki為第i年企業碳信息披露總分化為百分制之后的得分,總分為100分,及格分為60分。轉換為百分制后,能直觀地對比企業碳信息披露水平的高低。

5結論與建議

5.1建立碳信息披露的監督體系

碳信息披露的監督體系應由內外監督體系聯合組成。內部監督體系是指重污染企業內部依照評價機制的標準對企業節能減排進行控制與評估。外部監督主要是通過投資者、政府、社會對企業的碳排放信息進行監督。為了保障政府監管的有效性,應當明確碳信息管理監督機構,并且完善碳會計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碳信息公眾網絡平臺,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應加強企業對于碳減排的監督與管理,內外聯動,保證重污染企業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可靠性。

5.2明確重污染企業碳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

重污染企業是實施碳信息披露的重點對象,大多數企業本身自覺披露性較低,應當通過對企業的披露義務進行法律上的明確,界定清楚企業的碳信息披露義務。同時,建立金額適量的罰款,金額的數量不宜過少和過高,應對大部分重污染企業產生一定的威懾力。迫于壓力,企業會權衡碳信息披露與否所帶來的收益或損失,由此規范碳信息披露過程。

5.3提升投資者整體素質

投資者在對重污染企業進行投資之前,應該具備一定的知識儲備和分析碳財務報表的能力,切忌跟風投資、盲目投資,使自身跌入披露信息的陷阱之中。我國應針對不同行業建立投資者教育機構,提升投資者整體素質。投資者自身也要保持理性,不斷豐富知識儲備,培養自身評估風險的意識,積極加入碳信息監督行列。

作者:高涵洋 姚晶晶 俞懿玲 王璇 單位:江蘇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