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相關法律范例6篇

更新時間:2023-05-25 10:36:34

公司經營相關法律

公司經營相關法律范文1

一、經營范圍的含義及我國法律相關規定

1.經營范圍的含義。所謂經營范圍意思就是指公司所從事的事業范圍,在國外公司法上對此進行規定的條款稱為目的條款,我國公司法稱其為經營范圍條款。2.關于經營范圍的法律性質的主要學說及其評判。(1)權利能力限制說。該法律認為公司經營范圍的限制是對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采此說,若公司超出經營范圍的行為當然無效,絕對無效,即使公司經章程修改也無補正余地。學者認為經營范圍對權利能力的限制意義在于,維護了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2)行為能力限制說。認為公司的權利能力只受性質和法規的限制,公司作為權利義務主體,其經營范圍的限制僅僅是對行為能力的限制。公司經營范圍以外的行為,類似無行為能力自然人的的行為,屬效力待定。若事后修改章程取得行為能力,則該行為因補正而具有完全效力。該說認為,權利能力限制說主張的超經營范圍行為一律無效不利于保護交易相對方及交易的安全,且給了公司推卸責任的機會。此說的缺陷在于違背了法人理論中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完全一致的基本原則;(3)代表權限制說。即公司經營范圍不過是劃定法人機關的對外代表權的范圍而已。法人經營范圍外行為屬于超越代表權的行為,應為效力待定,存在予以追認的可能性,而且肯定準用表見的余地。該說的缺陷在于不利于對交易對方當事人利益的保護;(4)內部責任說。公司經營范圍是公司內部關系的準則,僅決定公司機關在公司內部的責任,所以公司經營范圍外的行為當然有效,而不論相對人是善意或惡意。因此導致公司損害的情況下,公司負責人應該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義務。這個學說并不能解釋作為內部責任劃分經營范圍為何是公司登記成立的必要條件。

二、筆者對經營范圍的觀點

筆者認為,公司經營范圍與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雖然有一定聯系,但卻并不是對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決定因素,或者說,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不應當包括公司經營范圍的因素,理由如下。1.法人與自然人有不同之處,自然人之產生,并不具有目的性,但自然人存在于社會中后,會產生各種目的,并為目的而行為。但作為法人的公司,其產生的主要目的,甚至可以說其惟一目的,就是營利,而該目的也是公司法人組建之本意,所以,將國外公司法規范中的目的條款單一理解為“經營范圍”,從而將其認為是公司產生及其擁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必要條件,筆者認為值得商討。2.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之一,與自然人一起,都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主體,其權利能力都是來自于法律賦予。自然人自出生就擁有權利能力,而法律賦予自然人權利能力,是基于自然人出生這一自然現象,與自然人之“目的”無關,更無須自然人闡明其“目的”。3.法律最高價值是自由,我國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都對自然人自由的實現作了大量的規定。相比之下,公司法的核心理念就是營業自由,公司法律規范制度的設計應充分服務于這個理念并積極促進這一理念的實現。最后,在法理層面上解決了公司經營范圍和權利能力的關系,這些“行為能力限制說”也就無需批駁,因為作為法人組織公司,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一致的,二者不存在自然人的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問題。

三、關于經營范圍的其他問題

1.公司經營范圍和公司設立及成立。從法理的角度講,可以認為將經營范圍作為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法定記載事項,并沒有理論上的充分根據和特別的理論意義。而且,就英美法系國家而言,這些國家先后廢除越權原則,目的條款對這些國家早已沒有什么作用了。2.公司經營范圍和公司名稱。在取消對公司經營范圍的強行規定后,并不與關于對公司經營范圍的法律法規沖突,公司名稱的確定,仍需遵守公司法規相關規定。這樣,不僅符合社會大眾對公司名稱的傳統習慣,而且維護了法律法規之間的整體性和一致性。3.公司經營范圍和公司信用。第三人與公司的交易,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相互信任,在不守信用的情況下,規定經營范圍也難以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而在守信用的情況下,即使不規定經營范圍,也能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何況,到第三人去調查公司的經營范圍,與交易的安全,便捷的要求向悖,而且,在實踐中也并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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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法規定必須登記經營范圍,公司必須在其章程記載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理論或實踐中,經營范圍性質唱成為爭議的焦點, 特別是經營范圍是否廢止問題。公司經營范圍的本質、功能對解決理論、實踐問題具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經營范圍;營利;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一、公司經營范圍存在價值

公司經營范圍又稱為營業范圍,是指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為保障交易安全,關于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現行法律允許公司修改章程事后追認,并且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則行為有效。如此看來,公司經營范圍似乎沒有存在的價值,但從根本上看,公司經營范圍登記符合公司自身發展的需要,符合公眾對公司的認知和交易的需要,以及政府監管的需要,應當保留。

(一)公司自身發展需要公司登記經營范圍

公司作為法人,是法律擬制的民事主體,需要通過代表人進行經營活動。因此有必要嚴格區分公司行為和代表人個人行為。而區分的關鍵點在于,有關行為是否由該代表人以公司名義進行,以及是否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內的行為。公司營業執照上記載經營范圍,具有公信力,代表人在代表公司進行交易時,即可證明其有關行為屬于公司行為。

(二)公眾對公司的認知和交易需要公司登記經營范圍

社會公眾無是為與公司進行交易,抑或是為求職,在了解公司的情況主要針對三個方面:即公司的資信能力、公司的聯系方式和公司的經營范圍。目前,公眾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查詢相應的公司登記簿,了解公司的經營范圍。若對公司經營范圍取消登記,社會公眾就少了一種了解公司的途徑。

(三)政府對市場的監管需要公司登記經營范圍

在公司設立時登記經營范圍,是政府對公司進入市場的第一輪篩選。經營范圍的登記為政府監管公司和市場準入制度提供了渠道,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并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產業政策和措施。若不要求公司登記經營范圍,國家將失去一個掌握公司經營范圍的重要手段,整個社會也會失去一個可共享的,且唯一可靠的公司經營范圍數據庫。

二、登記公司經營范圍在我國法律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司經營范圍與公司目的混為一談

公司法傳統理論認為,法人的經營范圍與目的事業范圍為同一概念,實質上兩者有所不同。公司經營范圍指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具體項目和業務范圍,而公司的目的是指股東設立公司的根本目的即資本增值和利潤最大化。公司以營利為目的設置經營范圍,公司能力僅限于公司經營范圍,即在營利目的范圍之內,故在原則上公司經營活動僅限于營利范圍而非其他非營利范圍,例如社會公益活動等。事實上,現代民商法理論強調權利能力的平等性以及越來越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故公司權利能力并不是單獨限于營利目的范圍。公司作為法人,為了維護社會公益,必會受到國家限制。但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公司與自然人一樣擁有同等廣泛的權利能力。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和與營業執照對經營范圍進行登記,這是產生公示的作用,并不能限制公司的權利能力。

(二)經營范圍對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不加區分

法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可以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其經營范圍也應有所不同,但是我國法律對經營范圍性質的認定并沒有將兩者進行區分,實踐上常出現操作混亂的現象。

為了獲取盈利,創造社會財富,法律上營利法人的一般行為能力與一般權利能力的范圍相同。對于特殊營利法人,除擁有一般行為能力以外,法律還賦予其特殊行為能力。公司基于意思自治,在章程中記載經營范圍,并不能限制其行為能力,登記經營范圍只是一種公示行為。在公司內部,設置經營范圍可以規范法人本身的活動以及法定代表人的權限;在公司外部,可以保障交易安全和維護社會公益。對于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除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以外,都為有效。

作為特殊法人的非營利性法人,因其是為了公共事業而非營利設立的,故不存在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問題。非營利法人存在社會的根本是其特定目的范圍, 影響著社會生活, 體現較多的社會公益,登記經營范圍除了具有公示效力外,還限制非營利性法人的行為能力。即非營利性法人只有特殊行為能力,只能在經營范圍內活動,否則行為無效。

三、完善我國登記公司經營范圍的立法

公司經營范圍的登記制度雖然符合公司自身、社會各界以及國家的需要,有存在的必要。即使新《公司法》根據世界公司理論發展潮流, 對以往停滯、呆板的法人目的條款進行了重大修改, 但現實中仍存在立法之間規定互不相同導致現行法律體系內存在著自相矛盾的價值判斷,并且直接導致理論與司法實踐的脫節。

在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下,各國公司法出現了社會化、國際化和統一化的修改趨勢。其中歐洲經濟共同體委員會為同一各成員國公司法所的一系列“關于共同體公司法的指令”具有較強的代表性。而我國必須使自己的法律規范同國際慣例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接軌,才能有效的參加競爭。未來我國公司法應順應國際形勢,完善公司立法體系,對于公司超越其經營范圍的行為,只要是其公司機關作出的,都應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同時國家考慮保障交易安全,規范市場準入制度,如對企業進入某一行業應該達到國家規定的資金,設備,衛生條件等要求。另外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開放的載明各企業情況信息平臺,從而使相對人在決定交易前知曉該企業的經營范圍。若交易相對人得知該企業無此經營項目,自然會考慮合作的風險。這樣則可以預防企業超出經營范圍的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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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相關法律范文3

一、協調并修改保險、銀行及證券的相關金融法律條款

在1992年以前,我國實行的是混業經營體系,92年以后,由于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大量銀行資金通過同業拆借等方式紛紛涌入熱門行業,加大了泡沫的吹發程度。因此,從93年起,國務院明確了中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的基本思路和框架。

1993年底,我國正式提出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等實行分業經營。1995年頒布了《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正式確立了我國分業經營的法律地位,1998年頒布了《證券法》,進一步完善分業經營的法律體制。到2002年底信托業全面整頓結束,我們好不容易用了10年的時間確立起了分業經營的體制。一方面,這些分業經營的法律法規,現在仍然具有積極的作用,不需要完全否定,從新建立一個新的系統。因為我國現階段雖然出現了混業經營的情況,但是我國金融各業還處在初級和不穩定的階段,并且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們的金融機構本身管理制度還不健全,就各機構本身來說,就無法做好混業經營的管理。即便是發達國家,實現了混業經營立法,對于行業立法的完善工作仍然十分重視。因此,我國這幾部分業經營的主要法律,仍然需要不斷鞏固和堅持。另一方面,現在,混業經營的趨勢又促使我們要進行進一步的改革,現實總是走在法律的前面,面對現實中出現的新問題,我們需要不斷調整我們的法律。我國新出現的各種金融控股公司以及2007年即將全面對外開放的金融市場,與我們現行的保險、銀行及證券的相關立法存在越來越多不協調的地方,我們需要完善這些立法。

首先,《證券法》第一章第六條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痹摋l對金融業混業經營限制得過死,可以作適當的放松。例如,不必明確提出“分業經營”的概念,因為混業經營已經是發展趨勢,是改革的方向。

其次,《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痹摋l可以說是保險基金公司問世的主要障礙。而現實當中,保險公司已經突破了有關的條款,如平安保險公司,其先后控制了平安證券和福建亞洲銀行,現在又計劃參與到廣發銀行的收購中。此前,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也被認為違反金融分業經營立法的規定,但是,通過國務院特批等形式獲得了突破。隨著混業經營的發展,依靠特批將不能滿足市場的要求,同時,得到特批和沒有得到特批的公司也會出現競爭上的不平等。因此,放寬相關法規對此的限制,是適應發展要求的。

第三,《保險法》第6條規定“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倍F實中,以及《商業銀行法》中又允許商業銀行進行保險銷售業務。因此,有必要將《保險法》中“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改為“不得從事保險承保業務”。

二、建立金融控股(集團)公司的專項立法,加快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立法進程

目前,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比較現實和可行的方式是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而隨著我國已經出現越來越多的金融控股公司,對其進行專項立法的呼聲也越來越高。西方各國以及日本,還有我國臺灣地區都有專門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而我國在這方面還是一片空白。我們在修改《銀行法》、《保險法》等分業立法的同時,也應當加快金融控股公司專項立法的步伐。雖然不可能馬上出臺專項立法,但是這是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立法的方向,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金融控股公司多產生于像美國一樣經歷了分業經營的國家(像德國一直實行混業經營的國家,大多采用的全能銀行制),而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是在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立法空隙中產生的,隨著它們日益壯大,必須建立專項的立法來規范它們的行為。

對于建立專項立法,有學者提出采取整體修法的立法形式,也就是說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展所必須的條款,加入經營規則、監管制度、風險防范等內容。因為,金融控股公司經營模式不僅與金融分業法律制度之間存在沖突與矛盾,而且運營過程中還將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關聯交易、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金融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等許多問題。針對這種情況,借鑒國外的經驗采取整體修法方式是可行的。

這種方式不是簡單的事項立法,而是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及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匯集。這種立法模式不僅有助于節省立法成本,而且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與整個金融法律體系相融合,減少規范的沖突,保障法律適用的公平。

在整合《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分業立法的同時,建立我國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專項立法,還應當追加一些內容:首先,明確金融控股(集團)公司的含義。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范圍廣泛、形式也多種多樣,各國對其定義也有所不同。我國臺灣地區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將金融控股公司定義為:“指對銀行、保險公司或政權商有控制性控股,并依本法設立之公司?!比毡?998年3月實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指出所謂的金融控股公司就是指以某一金融業態的金融機構為母體,通過50%以上控股的形式把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子公司化的金融組織形態。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中對金融控股公司沒有作出明確的定義,但是提出了禁止性的規定,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通過子公司經營從傳統銀行產品到證券、投資咨詢、保險等在內的任何金融服務業務,但并不要求從事兩種以上金融業務的企業集團。目前世界上對金融控股(集團)公司進行了比較完整定義的法律文件是2003年11月生效的歐盟《金融集團監管指令》。該指令提出了成為金融集團的幾個條件:集團的總公司是被監管的機構,或集團中至少有一個子公司是被監管機構;如果集團的總公司是被監管的機構,該總公司可以是金融機構的母公司,也可以是金融機構的參股公司,或是與金融機構通過合同、章程達致統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監督人員的主要部分與金融機構的同等人員相互兼職的公司;如果集團總公司不是被監管機構,集團的業務應主要為金融業務;集團中至少有一個機構為保險業機構,并且至少有一個機構為銀行業或投資服務業機構;集團的保險業務總量以及銀行或投資服務業務總量都是重要的。2003年9月8日,我國金融監管第一次聯席會議通過的《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中,將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辈还苁鞘裁礃拥亩x,筆者認為,對于金融控股(集團)公司的界定要考慮以下內容:(1)只要控股公司的持股足以直接、間接選舉或委派金融機構過半數以上董事,即可視為控制了該金融機構,成為其控股公司;(2)集團的主要業務為金融業務;(3)集團至少有一個機構為保險機構或銀行機構;(4)集團至少從事銀行、保險和投資銀行三類業務中的兩類。另外,由于我國目前無論是法律上,還是實踐中都還不適合采取全能銀行的形式,因此,應當將金融控股公司界定在“純粹控股公司”的范圍內,以保證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運行。

其次,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規則。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序;業務范圍;資金運用及資本要求;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份轉換;集團內公司之間相互持股的限制;公司內部的治理;市場退出機制等等。

第三,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對此可以借鑒“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經驗,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個金融機構分業監管的同時,也應當有法律或者有專門的監管機構來監管整個金融集團本身。因為,現實中我們面臨這樣的問題,我國現階段的金融控股公司幾乎都是由國家特批的,而在完成審批工作之后,集團中各金融機構分別由三個監管委員會(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來監管,而卻沒有辦法對集團這個整體進行監管。因此,可以學習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經驗,實行“功能監管”,也就是說在對各機構分業監管的同時,有一個主要監管者(或者稱為“牽頭監管者”),來負責金融控股集團的全面監管。

第四,對于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的防范,應當有特殊的規定。例如:金融集團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應當有別于一般金融公司,正確處理集團內部關聯交易等。

公司經營相關法律范文4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任務。為增強企業法律意識,提高職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防范法律風險,確保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以下簡稱“五五”普法規劃)順利實施,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以及《四川石油管理局“五五”普法依法治企規劃》,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四川石油管理局和我公司“十一五”發展規劃,結合公司在專業化重組后生產經營采取的新體制和新思路,面對法律環境比較復雜等特點,加強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持續推進依法治企,全面提高全員法律素質和依法經營管理能力。以“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為主線,堅持普法與依法治企相結合,普法與法律風險防控機制相結合,普法與提高法律管理水平相結合,普法與員工崗位職責相結合,普法與道德教育相結合,大力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努力營造企業與社會和諧發展的法治環境和管理秩序。

二、工作目標

通過全面實施“五五”普法依法治企規劃,把依法治企、規范管理作為公司發展的根本保障,進一步增強全員法律素質,提高各級領導干部法律風險意識、決策管理意識、依法維權意識和依法引領企業發展的能力,建立起完善的依法治企的法律工作機構和制度體系,使依法管理水平和防范法律風險能力進一步提高,各項工作在法律框架內規范運作,法律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形成依法治企的價值取向、氛圍和機制保障,為公司持續、高效、協調發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三、主要任務。

(一)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和基本法,全面形成依法治企格局。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和基本法,是法律宣傳教育的基礎和重點工作。要使全體員工,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牢固樹立憲法意識和基本法律意識,在公司法理念、規章制度建設、授權管理、運作程序和涉外關系等方面充分體現法治精神,營造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的氛圍;要結合“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持續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體系,形成與公司組織體系、管理體系和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覆蓋公司全部管理事項和各個崗位的制度管理體系;全面加強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培養一支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的企業法律顧問隊伍。

(二)深入學習宣傳與企業經營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全面推進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要結合“五五”普法,充分認識法律環境變化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加強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清晰界定每一風險領域的風險點,通過工作程序落實防控措施和責任,建立對法律環境變化反應敏銳、應對風險措施得當、效果顯著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爭取在20xx年實現對重大經營管理、改革項目的法律支持率分別達到100%,基本杜絕因過錯引發對外糾紛、法定權利未取得或喪失、違規對外擔保、擅自對外承諾附義務事項、故意違章等現象,將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損失控制到最小程度。

(三)深入學習宣傳與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保障企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的順利進行。認真學習貫徹安全環保法規,推進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實現由“無事故發生”安全狀況向“無隱患失控”安全狀況的根本轉變;增強全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深入學習《公司法》及相關配套法規,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依法規范工程發包、分包等工作;依法強化知識產權管理與專利商標保護,深入研究知識產權管理的特點,制定公司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健全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及公司標識保護、商業秘密保密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優化完善土地和房屋等權屬管理;結合普及勞動法律法規,依法加強勞動用工管理,進一步完善員工的招收、錄用、培訓制度。工會、婦聯等群團組織要將專門法特別是涉及企業員工和婦女權益相關法律法規納入重點宣傳教育內容。

(四)深入學習與職工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全面提高職工依法維護權益的自覺性,創造企業和社會和諧發展的法治環境和秩序。與公司企業員工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是普法宣傳的重要內容,要以“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為主線,提高公司員工的法律意識、崗位權利和責任意識,提高員工對依法維權、依法解決爭議的認識,增強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的能力,為公司發展創造和諧環境和良好的企業管理秩序。

四、基本要求

(一)突出重點。在全面深入地開展普法學習的基礎上,認真

抓好普法重點。

1.重點對象:一是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分公司領導,二是市場開發、工程造價、國際合作、生產運行、安全環 保、經營管理、勞動人事、財務資產、工程技術、知識產權、印章、保密等重點崗位的員工。

2.重點學習內容:以《憲法》為核心的《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刑法》等基本法和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以及與公司和諧發展、穩定和誠信建設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1)各級領導干部側重學習《公司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資源環境保護法》、《資源節約法》、《勞動合同法》《賠償法》等法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資本運營等方面的法規,以及《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產品質量管理》、《招標投標法》、《知識產權法》、《世貿組織規則》、國際經貿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還要側重學習會計法律法規。

(2)各級機關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側重學習與公司經營管理相關的《公司法》、《合同法》、《招投標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商業秘密等法律制度;與企業內部管理相關的工程造價、財務、用工、安全生產、勞動保障、養老、企業法律顧問等法律制度;與企業外部環境相關的銀行、證券、保險、稅務、環保、資源、世貿規則、反傾銷等法律制度;與企業同行政主體關系相關的《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及《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制度;與企業糾紛處理相關的企業法律顧問、公證、復議、仲裁、訴訟等法律制度;涉外業務較多的單位或部門,在上述基礎上,還要學習已有的市場和目標市場所在國的國際法律法規以及外國當地法律。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學法用法以、國資委、司法部、全國普法辦編寫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律知識讀本》作為統一讀本。

(3)特殊崗位技術人員學習專業法規和規章,特殊崗位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其專業技術工作需要,重點學習與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等專業技術法規和國家專門規章,并接受國家定期的注冊執業管理培訓。勞動部門加強對市場化用工人員的職業資格考試考核和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培訓。

3.突出實效性。

通過“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重點提高公司全體員工特別是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和依法辦事能力,形成以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為主線的企業法律風險防控長效機制。

(二)健全規章制度。在總結以往普法經驗的基礎上,從制度上保證“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深入開展,并與法律風險防控機制緊密結合。重點建立以下幾項制度:

1.普法學習制度。一是建立公司領導干部法制講座和案例分析制度、黨委中心組法律理論學習制度;二是建立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制度,根據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地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進行常規法律培訓和各種短期法律知識培訓;三是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法律知識作為公司領導人培訓的重要內容之一。

2.公司領導干部法律意識和依法經營管理能力考核制度。領導干部任職前,要考核其法律意識、法律風險意識和依法經營管理能力。要把領導干部依法決策和引領企業發展、依法防控法律風險、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能力,作為任職考核的重要內容。

3.公司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審核制度。要建立健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的法律論證、法律審核制度,明確法律論證、制度審核的范圍、權限和審核程序,落實依法治企的相關責任,建立企業重大決策法律風險防控機制。

4.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要切實做到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能、崗位和人員“三落實”,保證企業法律事務機構享有企業經營業務的知情權和法律審核權,全面落實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任務。為“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進行法律風險防范提供制度保障。

(三)抓好普法學習。

根據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每年學習法律知識的時間要保證在40小時以上的國家規定,公司普法的具體安排如下:

1.公司黨委中心組定期安排普法時間,專門學習法律知識。

2.公司機關的學習分兩種情況安排:與機關部門專業管理相關的通用性法律學習,納入機關各部門統一學習計劃,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習講座;專項法律知識的學習由企管計劃部會同各有關部門、組織專題講座。

3.各單位領導的普法學習結合實際,參照公司機關的方式,納入黨委中心組學習安排。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公司機關的安排進行。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學習通過專題講座或普法光盤、錄象等方式進行,保證每年有40小時的學習時間。

(四)廣泛宣傳。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各種媒體進行普法宣傳,要采取板報、墻報、宣傳???、法制專題節目、法治圖片、攝影、法治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等多種普法形式,廣泛宣傳“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的重要意義,有針對性地宣傳法律知識。

(五)加強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是依法治企的重要保障之一。要加大企業法律顧問的培養、考核、選拔和使用力度,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管理的各項工作機制?!拔逦濉逼辗ㄆ陂g,要初步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質好,法律業務精,管理能力強、文化程度與專業結構合理的企業法律顧問隊伍。

(六)按照中央關于開展“法律六進”活動要求,創新法制宣傳形式。以“宏揚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識,共建和諧社會”為主題,按照中央關于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的要求,開展“法律進機關”、“法律進部室”、“法律進項目工地”、“法律進分包企業”等專業普法活動。引導機關、部室、車間(隊站)、班組、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辦事水平?!拔逦濉逼辗ㄆ陂g,有條件的單位,要利用現有工作場地、設施、建立中國石油法制宣傳欄或普法教育網,通過普法專欄、網上答疑等多種普法形式,積極為石油企業員工提供高效的法律咨詢。

六、工作步驟和安排

“五五”普法規劃從開始實施,到20xx年結束,共分三個階段:

(一)宣傳啟動階段:12月底之前。各單位、各部門要結合本單位特點制定“五五”普法規劃實施計劃及具體措施,建立“五五”普法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做好“五五”普法宣傳發動工作,為“五五”普法深入發展奠定思想基礎和組織基礎。

(二)組織實施階段:1月至20xx年。依據本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每年制定工作計劃,突出年度工作重點,做到部署及時、措施有效、指導有力、監督到位,確?!拔逦濉逼辗ㄒ巹澣尕瀼芈鋵?。根據本規劃,各單位按年度計劃,每年組織一次檢查,考核和總結,及時表揚先進,督促落后,并于每年11月底將本年度的總結材料上報公司普法依法治企辦公室。

(三)總結檢查驗收階段:20xx年1月至12月。各單位、各部門在公司普法依法治企辦公室統一領導下,對本單位、本部門對“五五”普法規劃實施情況和依法治企的開展情況進行自檢自查和認真總結,并于20xx年4月15日前上報總結材料。公司在8月份以后對各單位、各部門進行抽查,考核驗收,并作好迎接上級檢查驗收和全公司“五五”普法總結表彰工作。

七、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

(一)進一步加強對“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的領導。各級黨政工團組織要高度重視“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把“五五”普法工作作為實施公司“十一五”發展戰略,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機制保障,作為維護公司穩定,構建和諧企業的重要措施來抓,真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精心部署,狠抓落實。各單位要進一步健全普法依法治企領導機構和普法領導小組辦公室,充分發揮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檢查等職能。做到“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有主要領導抓、有專門法律機構管、有法律專業技術人員做。各級黨政工團組織,要積極配合,齊抓共管,共同推進“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

公司成立由分管法律工作的主要領導為組長,公司黨辦、公司辦、企管計劃部、組織人事部、財務資產部、思想政治工作部、機關事務部、質量安全環保部、市場開發部、國際工程部、維穩辦、紀委監察部、公司工會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領導小組。日常普法工作由企管計劃部承擔。各部門確定一名部室領導抓本部門和部門管理范圍內的普法工作。

公司“五五”普法依法治企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五五”普法依法治理企業的規劃,負責“五五”普法工作的組織、部署、協調、監督、檢查和考評;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有關“五五”普法學習、考核及依法治理的制度、措施;組織“五五”普法資料的編制、發放工作。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完善對企業法律顧問的培訓制度。不斷提高企業法律顧問和助理法律顧問的崗位工作能力。充分發揮企業法律顧問在“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中的法律骨干作用。

(三)建立健全協調配合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機制。盡力解決基層法制宣傳教育在人員、教材、經費、設施等方面的困難,努力創造良好的“五五”普法宣傳教育條件。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中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因人制宜,防止形式主義,注重實效。

公司經營相關法律范文5

關鍵詞: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利益沖突;掛靠經營

中圖分類號:F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1)05-0030-05

一、引言

現實中的公司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利益沖突是必然和不可避免的,如何確認、平衡和制衡相關主體的合理自身利益,公司法設計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認(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or Disregarding the Corporate Entity),在英美法國家稱為“揭開公司面紗”(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或“刺破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在德國稱為“直索責任”,在日本稱為“透視理論”。[1]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具體法律關系中的某一特定事實符合法定情形,被認定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可以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股東和公司共同的法律責任。因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造成多方利益沖突,這種利益沖突會使債權人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傷害或面臨受到傷害的風險,故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創設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日本學者大隅健一郎認為:無論是在理念上還是在現實上,股份公司都是股東利益、公司債權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各種利益的錯綜物,不僅這些利益本身屢有矛盾對立,而且各利益內部也還包含了利益抗爭的可能性……在這樣的矛盾對立中努力尋求真實的形式,乃是股份公司立法的任務。為避免股東利用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以及更好地保護市場交易秩序,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200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從西方引進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其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薄肮竟蓶|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睆脑摋l款中可以得出,我國公司法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設計理念是“三保一追”,“三?!奔幢Wo公司的利益、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和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一追”即追究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的股東責任?,F實中,一方面由于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構成要件及適用條件沒有相關具體的司法解釋,另一方面我們國家還處于市場經濟轉型期,特別是國有公司的轉制還不徹底,個別公司的治理結構不完全符合真正意義上公司的特征?!霸O定目的應該合乎客觀,目的不是達到一個新的片面的規定,而是走向它的實在化?!盵2]對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如何應用到錯綜復雜的公司法實踐中去,特別是對于界限不清、特征模糊、不易把握的案件如何適用,才能體現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設計的內在精神價值,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沖突,是一個應認真面對的理論和實踐課題。

個人企業、合伙企業與公司是當今世界三種最基本的商事組織形式,[3]在特殊的中國國情下,掛靠經營是一種非正規公司經營形式,與以上三種形式均不相同。掛靠方掛靠在被掛靠的企業名下進行市場經營活動,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目的和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掛靠是為了規避市場準入,借用被掛靠企業的經營資質;有的是為了享受被掛靠企業依法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有的是為了便于對外簽訂經營合同,利用被掛靠企業的信譽、信用、進出口權;等等。然而不論出于何種理由,一旦掛靠方在經營方面發生侵權或者違約行為,與之交易的第三方在追究相關侵權或者違約責任時,往往要牽扯到被掛靠的企業。

掛靠經營行為,在社會經濟實踐中引發了大量的糾紛。目前法律法規對掛靠經營糾紛的處理規定不夠明確,立法相對滯后。在審判實踐中,被掛靠企業常常被要求與掛靠方一起對外承擔連帶責任,而少數基層法院的判決存在一概認定掛靠協議無效,判決被掛靠企業為掛靠人對外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一刀切”現象。故此,筆者結合自己多年的司法實踐經驗就企業掛靠經營糾紛中,被掛靠企業對外民事責任問題提出自己的若干思考。

二、掛靠經營糾紛中被掛靠企業對外民事責任

分析清楚掛靠經營糾紛中被掛靠企業對外民事責任問題,筆者認為應首先界定清楚下面三個問題。

一是“企業掛靠經營”的概念。所謂“企業掛靠經營”,是指允許他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是被掛靠企業;而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是掛靠方。一般情況下,被掛靠企業會從掛靠方的經營活動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利益,或收取固定的管理費用作為出借企業名義的收入,且被掛靠企業會與掛靠方約定,掛靠方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法律后果由掛靠方自行承擔。

二是掛靠關系的法律性質。掛靠關系是指掛靠方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法律性質是借權(對掛靠方而言)和授權(對被掛靠企業而言)的法律關系。掛靠協議所確定的是掛靠方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游戲規則”,即掛靠經營的操作、掛靠費用的多少以及支付方式、掛靠經營法律后果的承擔等。

掛靠不同于。是指人在權限的范圍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63條)。是人為被人(即委托人)完成法律事務。掛靠則不然,掛靠方是為自己完成法律事務,不是為了被掛靠企業,且掛靠協議往往約定:掛靠方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法律后果由掛靠方自行承擔。

掛靠也不同于企業承包。企業承包指的是企業的股東將本企業發包給他人進行經營,企業的控制權、經營權已經全部轉移到承包方,承包后除承包方外,任何人包括發包方(企業股東)都不能以企業的名義對外進行市場經營活動。掛靠則不然,形成掛靠關系后,被掛靠企業的控制權、經營權沒有發生轉移,除被掛靠企業本身可以繼續進行市場經營活動,還可以再出借企業名義給另一方進行市場經營活動。

三是掛靠協議的法律效力。掛靠協議在實踐中經常會被簡單“一刀切”地認定無效,其理由是,掛靠本身就是掛靠方為規避經營資質等級、許可證管理制度等,所以借用被掛靠企業的名義進行市場經營,在掛靠性質上為違法行為。筆者認為,不應該簡單“一刀切”地認定所有的掛靠協議都無效,應區別對待并認定掛靠協議的法律效力。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掛靠協議當然應依法認定其無效。例如,就建筑掛靠而言,目前我國建筑市場上常見的掛靠現象是,掛靠人與被掛靠建筑單位簽訂掛靠協議,約定掛靠人向被掛靠建筑單位交納管理費,被掛靠建筑單位只負責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辦理工程結算,施工中不投資、不管理,由掛靠人自己投資、自己組織施工、自負盈虧。由于我國建筑法規定建筑行業實行特許經營,該特許經營權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因此借用方是以解決資質等級為目的而借權經營的,屬于規避法律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之規定,此類掛靠協議應認定無效。但是對于法律法規對經營主體、范圍沒有特別限制的,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經營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一般應認定有效,雙方之間的糾紛主要依照掛靠經營協議的約定以及民法、合同法原理處理。因為,國家對市場準入的主體和范圍有不斷放開的趨勢,民法原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合法的。例如,就機動車輛的掛靠經營而言,大量的出租車主、個體運輸的中巴車主,一般都與當地的汽車運輸公司簽訂掛靠經營協議,掛靠在當地的汽車運輸公司名下進行運輸經營活動。由于我國法律對汽車運輸經營并沒有規定運輸經營權不得出借使用,此類掛靠經營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此,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再例如,某些個體戶企業,由于沒有進出口權,但因生產經營需要進口設備、出口產品,因而掛靠到外貿企業進口設備、出口產品,此類掛靠經營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也應認定為有效。

在界定清楚上述三個問題后,我們來分析一下企業掛靠經營外部糾紛處理中被掛靠企業對外的民事責任問題。筆者認為,企業掛靠經營外部糾紛的處理中,應適用兩個法律原則,即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誰行為,誰責任”原則來確定被掛靠企業對外的民事責任承擔。

合同相對性原則是指“合同僅于締約人間發生效力;合同對合同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合同締約人不得以合同約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項?!蔽覀冎?,掛靠協議處理的是掛靠方與被掛靠企業的內部糾紛問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一般情況下,它對掛靠方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簽訂交易合同的相對方(即掛靠協議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如僅僅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掛靠經營外部糾紛中,一般只應追究被掛靠企業的責任。但是在掛靠方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簽訂的交易合同中,合同名義上的主體與實際的主體并不一致,被掛靠企業是合同顯現的對外名義主體,而合同的實際主體是掛靠方。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被掛靠企業在承擔合同責任上具有優先性,因此,一旦因掛靠方的過錯給第三人造成損害,依據合同追究法律責任時首先必然會追究被掛靠企業的責任。也就是說,在掛靠方對外簽訂的合同糾紛中,被掛靠企業是訴訟中必不可少的當事人。對此,現有的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痹偃纭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訟?!?/p>

“誰行為,誰責任”原則,簡而言之,就是當事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具體到掛靠經營糾紛中就是:被掛靠企業應為自己允許掛靠人掛靠的行為負責,掛靠人應為自己掛靠的行為負責,對外交易中第三人應為自己明知掛靠人掛靠被掛靠企業而仍然與之交易的行為負責。根據該原則,被掛靠企業在掛靠經營糾紛中并不是必然與掛靠方一起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在下列情形時,存在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程度的例外。

第一種例外情形是第三人明知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外交易的。由于第三人明知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外交易仍然與之交易,根據《合同法》第402條關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規定,該合同一般情況下只約束第三人與掛靠人,被掛靠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二種例外情形是第三人與掛靠人簽訂合同后發現是借用被掛靠者的營業執照、業務介紹信、公章、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但不依法請求撤銷的。雖然第三人是在簽訂合同后發現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的借權關系,但其可以通過請求撤銷合同的方式予以補救,但其不作為,因此,該合同只應在第三人與掛靠人(借用人)之間發生效力,出借人(被掛靠企業)對此不負民事責任。

第三種例外情形是掛靠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由于掛靠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以損害被掛靠企業利益的,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61條的規定,雙方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確認為無效,因而可以免除被掛靠企業的民事責任。

第四種例外情形是掛靠人對外交易發生在掛靠經營協議期限屆滿之后。如果被掛靠企業以明示、公開方式解除掛靠經營協議,而第三人明知或應當知道掛靠經營協議已經解除的,第三人仍然與掛靠人簽訂合同進行交易,那么被掛靠企業就不再承擔掛靠人冒用自己名義對外交易的法律后果。

第五種例外情形是被掛靠企業能夠證明其不存在過錯的。例如,被掛靠企業以明確的方式告知第三人自己的經營范圍、經營能力、經營方式,而第三人仍與掛靠人進行超越被掛靠企業經營范圍、經營能力、經營方式交易的,在此,民事責任能力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第三人明知掛靠人實施的行為超越了被掛靠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因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行為人即第三人與掛靠人自行承擔,被掛靠企業的民事責任當然可以免除。

綜上所述,雖然在一般情況下,在企業掛靠經營外部糾紛案例中,經常會有法院判決掛靠協議無效,被掛靠企業為掛靠人對原告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并非所有的掛靠協議必然無效,掛靠企業并非必然需要為掛靠人對原告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筆者雖然不提倡掛靠經營的方式,也反對企業為了賺取掛靠管理費出借經營資質給其他個人或單位,但是不可否認,在現有的經濟體制下,掛靠經營行為在一定時期內仍然會大量存在。因此,在企業掛靠經營外部糾紛處理過程中,糾正“掛靠協議必然無效,被掛靠企業必須為掛靠人對外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錯誤觀念,分析清楚被掛靠企業對外民事責任承擔問題就顯得非常重要。

三、被掛靠企業公司法人人格之否認

從公司法的角度來看,掛靠經營中發生糾紛也應對被掛靠公司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以平衡各方利益沖突,體現公平正義,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案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內在精神價值應視為處理掛靠公司經營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的圭臬。因為它散發著一種自然之法的魅力,體現了規律背后對法人人格本質的把握?!跋扔谒羞@些規律而存在著的,便是自然法?!盵4]“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制度的兩大基石,構成公司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商事法律實踐中出現股東利用其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及有限責任,利用轉移公司財產、將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混同等方式逃避債務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公司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危及了交易安全。所以,《公司法》第20條引進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即在個案中否定公司的法人獨立資格及股東有限責任,直接要求實施濫用股東權利行為的股東承擔公司的對外債務。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有益的、必要的補充。其本質在于,當公司法人為他人控制和操縱,發生背離法律賦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義)的行為,因其實質上已不具有法律界定的獨立人格,法律將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縱者的法律責任。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建立是為了防止法人制度的價值目標發生偏向和被異化,從而有效地維護法人制度的健康發展,它是特定條件下對社會的公共利益尤其是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必要與合理的保護手段。在此意義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乃是法人制度的補充與升華,而不是對法人制度本身的否認。目前,在西方商事法律實務中出現了這樣一種趨勢,即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精神運用到侵權法和環境法領域,以處理在侵權責任法領域和環境法領域發生的特殊案例,如某公司利用其注資數額(小于處罰數額)來逃避其對環境所造成的破壞應該承受的處罰,法院此時就可以根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精神“揭開公司面紗”而直接去追究公司背后的控股股東的賠償責任。侵權法也是如此。其實,也正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證明并捍衛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與正義。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可有效防范社會不法分子濫用法人的人格和法人有限責任的特性借以逃避約定或者法定的義務,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彌補了法人人格確認制度的缺陷,使法人制度從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實質上的公平合理。

誠然,在《公司法》沒有確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情況下,可根據連帶民事法律制度處理掛靠公司經營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的依據,即在掛靠單位不履行義務、逃避義務的情況下,由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和注冊資金范圍內代為承擔民事責任。這種司法實踐的處理方式和結果被證明弊大于利,是一種無奈之舉,雖然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但也在更大程度上放縱了真正的責任義務承擔者,更為嚴重的是損害了被掛靠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因為掛靠者可以采取兩種手段形成這種有利于他的后果:一是故意逃避債務,把債務負擔轉嫁給被掛靠單位,雖然被掛靠單位最后還可以對其實行追索,但結果往往難盡如人意;二是掛靠者行賄被掛靠公司負責人或與后者勾結,間接讓被掛靠公司替其償債,從而達到逃避義務、套取國有資產的目的。所以該處理依據的最大缺陷是損害了國家和公共利益,放縱了真正債務人的民事責任甚至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雖然前提也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根據我國民商事法律規范的一條基本原則,即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無效,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處理掛靠公司經營債權債務糾紛,如涉及需要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也僅可在其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即可,尚不宜主張擴大到其法人注冊資金范圍內。新《公司法》第20條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確立和西方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環境法領域、侵權責任法領域的實踐探索,為平衡掛靠公司經營債權債務糾紛的利益沖突最終處理提供了寶貴的思想啟發和最佳的解決路徑。2009年,《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就是《公司法》對防止利益沖突的法制化,對于實踐中存在的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掛靠糾紛案例,就可以“揭開公司面紗”而直接追究掛靠單位的債務責任,這樣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又維護了被掛靠單位的合法權益,最主要的是讓真正應該承擔責任的當事人不能達到逃避或者規避法律責任的目的,從而實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四、結語

我國還處于一個尚未完全從計劃經濟轉換到市場經濟的時期,私營企業掛靠國有公司對外加工、經營的現象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對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利益糾紛如何處理,依據什么原則或制度處理更為公平和正義,是依據民事實踐中掛靠經營糾紛的處理依據還是比照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解決,在民商事司法實踐中是需要面對和抉擇的?!皩嵺`中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的表現形式多樣,在法律中難以一一列舉?!盵5]筆者認為,掛靠單位與被掛靠單位雖然不具有《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些主要特征,但它們結合在一起生產、經營以及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等的某些特征,又都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條件設置,最為主要的是體現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精神,也符合公司演變為法人的立法動因,即從法律上確認和實現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合理利益均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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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nial on Affiliated Enterprise Corporate Personality

Liu Zhong1, Chen Hongshu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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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adre Office, Liaoning Province Panjin city's People's Procuratorate, Panjin 124010, China)

公司經營相關法律范文6

一、工作情況

1、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審核公司重要決策和規章制度

為積極落實法律風險管控機制,防范法律風險,2014年公司成立了法律工作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擔任總法律顧問,下設辦公室,負責本公司法律風險的管控,處理公司的法律糾紛,工作小組積極參與公司經營發展和企業深化改革相關的重要會議,遵循“三重一大”制度,結合法律知識,配合公司領導,嚴格把關經營。公司在2014年審核通過了《人事考勤管理辦法》、《勞動用工實施方案》、《關于差旅費報銷方法》、《公用車輛使用管理辦法》、《關于節假日勤儉節約、嚴肅紀律的通知》等5項重要規章制度。各項規章制度審核效率達到100%,提高了決策管理水平,防范了決策風險,保證企業科學發展。

2、嚴格合同審核工作,杜絕重大法律糾紛

2014年,公司規范操作經營管理行為,細化各類合同流程,加強合同處理實行時限管理、合同多系統協同管理應用,減少合同風險,進一步細化合同簽約審核流程。我公司專職人員2014年審核經濟合同共計 99件,重要經濟合同審核59件,其中工程合同35件、設備采購合同19件,重要產品合同5件,確保了合同審核率達到100%,加強了公司法律防范風險程度。

3、實行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全員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法律工作領導小組對公司的重大項目的合同和涉及法律風險的項目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指導各部門積極識別工作過程中各類風險,加強防范,確保法律風險最小化。

法律工作領導小組結合公司發展實際需要,重點普及與公司經營密切相關的《合同法》等普法工作,提高公司全員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增強干部員工法律風險防范能力,依法處理好企業經營發展的各項涉法業務,杜絕因違法違規引發重大法律糾紛案件。

4、發揮外聘律師效用,加強法律風險防控

集團公司聘請的法律顧問也作為本公司法律顧問,在遇到重大決策的法律事務方面給予了有力支持,2014年提供的法律支持有兩件(次),在規避公司法律風險、加強風險防控方面起到保駕護航作用,同時,豐富了公司法律人員的專業知識。

二、存在的問題

 1、法律工作機構建設尚不規范

從目前公司自身的內部情況來看,還不具備專業的法律顧問,現有法律工作人員基本由公司領導及各部門工作人員兼職,專業法律人員缺乏,并且尚未取得相應的法律職業資格,專業化水平不高,經驗不夠,使得企業法律工作機構服務水平難以得到保證。

2、法律工作的管理體系不健全

由于法律工作實施時間較短,企業法律人員缺乏專業的崗位培訓,系統、詳盡的法律體系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現有的一些簡單的企業法律體系還無法滿足公司管理的要求,這成為企業影響法律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

三、下一步法律工作計劃

1、提升法律工作人員專業素質、完善法律工作機構

加強法律工作人員專業學習,提高專業水平,定期組織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法律風險培訓,逐步建立系統、高效、專業化的法律工作隊伍,服務企業經營決策,防范企業風險,杜絕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發生,維護企業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

2、健全法律工作管理體系,加強法律制度建設